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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纳米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章程

第一条 北京纳米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是利用北京地区纳米科技大型仪器比较集中的优势,为促进纳米科技大型仪器的共享,提高大型仪器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水平,从而促进我国纳米科技的发展而成立的区域性的技术支撑条件合作组织。

第二条 北京纳米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目标是建成面向全国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开放的纳米科技支撑平台。

第三条 北京纳米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由中国科学院批准并支持建设,由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牵头组织,吸纳北京地区其它具有纳米科技大型仪器的单位参加。

第四条 北京纳米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与人才基础,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各单位的人才优势、资源优势,体现合作、开放的方针。

第五条 北京纳米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成员单位的用户使用其它成员单位提供的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时享有与该单位内部用户平等的权利。

第六条 北京纳米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成员单位应能够提供纳米科技研发的重要大型仪器设备供其它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开放共享,并保证其它成员单位的用户在使用这些设备时享有和本单位内部用户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参加北京纳米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基本条件:

1、参加单位愿意承担作为这一合作组织成员相应的义务;

2、参加单位提供的供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撑人员;

3. 供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应具有权威机构认可的或经由其它方式证明了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表明该实验室能够持续地提供可靠的、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 申请参加北京纳米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单位应填写《北京纳米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入网申请表》,由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指导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根据纳米科学发展的需要以及成员单位提供的供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的实际运行状况,领导小组可取消成员单位的资格或增加新的成员单位。

第十条 成员单位提供的供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应有明确的、合理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成员单位制定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通过网站向国内(外)用户公示。

第十一条 用户如发现成员单位没有执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或对成员单位的技术服务质量有意见,可以向区域中心办公室反应。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提供的大型仪器的管理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制定。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未能尽到成员单位义务,或提供的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管理运行不良的成员单位,视情况将分别给予警告、暂停、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等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纳米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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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2013 中国科学院北京纳米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联系我们
牵头单位:国家纳米科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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